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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省各类职业学校开展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教育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日期:2009年04月06日 访问次数:

 

河北省信息产业厅

文件

河 北 省 教 育 厅

 

                                          
           冀信人[2002]164号                    

关于在全省各类职业学校开展电子行业

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教育的通知 

各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各市教育局、有关职业学校:

    实行就业准入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科教兴国”战略方针,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促进劳动力资源开发的一项重要举措。它对于促进我省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和迎接加入WTO带来的挑战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令第六号)和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子行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目录的通知》(信部人[2001]754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起,对全省电子行业特有工种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并在全省各类职业学校开展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教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建立机构

在全省各类职业学校开展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教育,由河北省信息产业厅、河北省教育厅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组织实施。省信息产业厅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具体负责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相关职业学校负责特有工种职业技能的教学与培训,并配合省信息产业厅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搞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省信息产业厅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省教育厅有关处室将对相关学校进行评估,选择具备条件的学校建立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具体负责所在学校的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不具备建站条件的学校,其职业技能鉴定由当地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

  二、关于职业资格证书的申报、考试与颁发

电子行业特有工种应届毕业生申报职业资格证书,由所在学校负责,依相应学历申报对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申报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申报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到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经所在校(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考试合格(理论和操作技能均达60分以上),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领并向被鉴定者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三、关于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

国家将电子行业39个特有工种确定为实行就业准入工种,“要求劳动者必须经过相应的技术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各有关学校的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要纳入学校的教学计划,依据国家《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标准》施训,以《职业技能鉴定指南》(信息产业部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丛书)为教材,并由各学校对参加培训的考生进行考核认定。考生在完成国家规定的专业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以后,方可进行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申报中级以下(含中级)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其所学专业与申报工种(职业)相关的,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所学主体专业与申报特有工种相一致的,在鉴定时可免试理论。

请各有关学校于2002年12月31日前,将2003年电子行业特有工种毕业生的培训、鉴定计划一式三份分别报省信息产业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省教育厅职业与成人教育处和高教处。

    四、加强对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认真抓好实行职业资格证书的各项工作。一是按要求,按规定教材搞好培训,使考生切实掌握与其职业技能相对应的知识和能力。二是严格考务管理,严密组织程序,严格执行鉴定标准,保证鉴定质量,使学生在取得毕业证书的同时,也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河北省信息产业厅、河北省教育厅将采取巡视、抽查、联查等各种方式,监督检查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情况,严肃查处实行职业资格证书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保证职业资格证书的质量和权威性。

 

附件:

  1、河北省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2、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子行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目录的通知》(信部人字[2001]754号)

3、《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标准》摘录

4、河北省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统计表

5、河北省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登记表

                 

 

                        

                         二ΟΟ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1:

 

河北省电子行业特有工种

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OO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推行毕业文凭和职业资格证书“两种证书”制度,提高电子信息产业广大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技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学生及其他社会人员,经过相应的技术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可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条 鉴定对象:各类中、高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及其他社会人员。

第四条 鉴定范围:所学专业与电子行业39个特有工种(职业)相关(见附件2)。

第五条 申报程序。以学生所在学校为单位统一上报各工种(职业)参加鉴定人员登记表和汇总表,其他社会人员到当地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报名。

第六条  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对象在完成国家规定的学历教

育的同时,依据国家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标准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专业理论知识、实际操作技能),资格证书教育课程在毕业学年开设,采用省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指定的教材。每个工种专业理论知识学时数不低于30学时。

第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试题从国家题库中抽取,由学校组织考试。成绩合格者,单独造册,报省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省信息产业厅会同省教育厅对理论知识考试进行监控、监督。操作技能考核由省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实施。

第八条 成绩认定。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各达到60分以上者(含60分)为合格。

第九条 考核鉴定费执行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信息产业厅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解释。

    附件: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标准   摘录、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统计表、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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