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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信息产业厅培训教育中心
关于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持证者
继续教育与注册登记的补充通知
各单位人事主管部门、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持证人员:
根据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共同下发的国人部发(2003)39号文件规定和信息产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计算机软件资格证书登记工作以及组织证书持有者接受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信办人[2004]47、48号),信息产业部人事司颁发了继续教育培训大纲(信人函[2005]66号)、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细则(信人函[2005]156号),对自 2004年1月1日起取得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简称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持证人员必须参加规定的继续教育才能给予登记,以保持证书的有效性。
河北省从2007年将进行第一次登记,为确保考生在登记前能顺利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登记资格,河北省信息产业厅培训教育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通知如下:
由于河北省目前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获得者人员较少,所以暂在各地市没有设立证书登记管理部门,全省2007年统一在省中心登记与注册。
一、继续教育的学习方式分为:网上学习和证书考试两种方式。
网上学习的继续教育远程课程是以赛迪网继续教育课件为主。初、中、高级各类证书持证人员均可参加网上课程学习以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初级学员可根据自身要求选择任意课程;中、高级学员可根据自身要求选择中级或高级的任意课程,课时按网上折算课时计算,但不得选择初级课程)。
证书考试的继续教育是以参加全国信息技术水平考试(简称IT证书考试)为主,学员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相应证书的考试,取得证书者可抵本年度的学时数。
二、参加网上学习的人员可以到省中心购买学习卡,较远地市及其他省市的人员可以通过银行或邮局汇款的方式获取学习的帐号和密码。 汇款方式见附件1。
三、参加完网上学习的学员或考取相应证书的学员都须填写《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申请表》(登记表在附件中下载)。一式三份,并交(或邮寄)至省中心进行审核登记,由省中心审核通过后向信息产业部上报信息。
由于我省暂时在各地市没有设立证书登记机构,为方便学员登记注册,继续教育证书暂时在省中心保存,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暂不加盖注册印章。省中心将出具学员已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信和证书继续在效的证明信给学员并邮寄到单位,待在各市设立机构后,统一盖章。
四、对于一人持有多证的学员,继续教育只须按一证参加,即每年参加学时够56,三年够180,课时多证同时有效,但须交纳注册费每证30元。
五、2007年继续教育与注册日期延期到8月30日,过期本年不再注册。
六、继续教育证书工本费、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注册费共计40元。
七、联系电话:0311-87826194 联系人:孙永明
附:1、学习付款方式及登记表下载
2、河北省实施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持有者注册、登记与继续教育细则。
河北省信息产业厅培训教育中心
2007年6月20日
附1、学习付款方式及登记表下载
一、参加网上学习
全国中心与赛迪网合作,学员可参加赛迪网上的继续教育学习,并以网上学习的形式组织实施(初、中、高学员在网上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帮助的课程,省中心认定其学时数),推出网上继续教育学习卡.为方便广大学员,外地学员可以通过汇款方式到中心(汇款金额详见附1中课程收费明细),由中心工作人员通过E-MAIL方式向学员发送学习卡号、密码及证书继续教育号。
欢迎大家加入 26569927信息与IT QQ群,加入时注明软件考试.目前该群已满,请大家加入32186286信息与IT (2).
联系电话:87826194 qq:147178490 E-MAIL:zsks@hbdzedu.com
联系人:孙永明
汇款地址:石家庄市和平西路402号 河北省信息产业厅培训教育中心 孙永明(收)
邮编:050071
继续教育平台入口:http://www.ccidedu.com/ 进入主页后选择软考继续教育培训入口
附1:继续教育远程培训课程列表(附课程收费明细)
二、参加全国信息技术水平证书考试
学员可参加全国信息技术水平考试(简章),考试合格者可顶替本年度继续教育的学时数。
三、证书登记申请表(点击下载),
附件2:
河北省实施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
资格(水平)证书持有者注册、登记与继续教育细则
为促进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持有者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信息产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工作的通知》和《河北省信息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保证证书持有者证书有效性,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细则。
一、证书注册工作
1、从2007年起,取得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书者,在取得证书后三个月内(从证书批准之日算起),须持证书原件和持证人有效证件原件,到省信息产业厅培训教育中心办理注册手续,纳入“河北省信息技术人才库”管理。
2、2004年、2005年、2006年颁发的证书持有者,其证书注册与证书有效期满登记一并进行。
3、2004年1月1日前取得证书者,要在2007年6月底之前办理证书注册手续(2007年6月30日之后对此类证书不再注册),以便纳入“河北省信息技术人才库”管理。
4、登记注册的信息及证书的有效性在信息产业部电子教育与考试中心(www.ceiaec.org)和河北省信息产业厅( www.ii.gov.cn)以及河北省信息产业厅培训教育中心(www.hbdzedu.com)网站上公布,供持证者和用人单位查询。
二、证书登记工作
(一)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登记的,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持继续教育培训有效证明办理证书登记手续。
(二)办理证书登记手续时,持证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证书登记申请表(见附件3);
2、继续教育培训证明或相关证明。专业技术人员要提供《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3、《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原件;
4、持证人有效证件原件。
持证人办理证书注册、登记手续时,应按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向证书注册登记部门交纳注册登记管理费。
三、特殊情况登记工作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证书注册、登记时间可推迟(但最多不超过一年):
1、年度内在境外学习或工作超过6个月的;
2、年度内病假超过6个月的;
3、生育哺乳期内;
4、经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同意的其它情况(需出具有上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有效证明)。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注销其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
1、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受到刑事处罚;
3、脱离专业技术岗位连续2年以上(不含2年);
4、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单位考核不合格。
四、持证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1、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证书有效期内,持证人员必须完成继续教育累计学时数180学时以上,且每年完成继续教育学时数不得少于56学时。
2、2007年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登记的持证人(即2004年考试合格者),继续教育学时数不得少于56学时;2008年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登记的持证人,继续教育学时数不得少于112学时;2009年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登记的持证人,继续教育学时数不得少于180学时。
3、继续教育学时折算办法按《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大纲》(信人函[2005]66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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