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日期:2009年05月18日 访问次数: |
河 北 省 教 育 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教学[2007]11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市属卫生类、师范类中等职业学校: 现将《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设区市教育局要根据本管理办法,加强对所属学校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检查。各学校要研究制定切合实际的学生学籍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确保九月份新学期开始执行。 各设区市教育局和学校要将实施情况及时报告我厅。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省中等职业教育改革,维护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合法权利和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规范管理行为;要坚持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高素质劳动者。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市属学校备案工作由各设区市(以下称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和市属卫生类、师范类学校向省教育厅备案。 新生注册备案每年两次:春季入学的4月15日前完成,秋季入学的11月15日前完成。 “3+2”办学模式新生录取名册由学校会同联办高职院校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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