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日期:2009年05月18日 访问次数: |
,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由学校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二节 成绩考核 第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学业考核的项目和内容由学校规定。 实习(教学实习、生产实习)和结合专业的生产劳动均应进行考核,其考核办法由各学校根据专业需要和性质自行确定。 第十条 凡考试、考查成绩不合格或缺考的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进行补考。 第十一条 学生经考核达不到学校规定的升级条件的,应予留级,学校下年度该专业没有招生的,可以在征得学生同意的前提下,转入适当专业就读;不同意转专业留级的,可以视为自动退学。 第十二条 允许校际之间、不同专业之间对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学分互认。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为依据,采取相应的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本人身体条件、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应当对成绩评定合格的学生记入全额学分。学生可以重修不合格的课程,其考核成绩按实评定。 第十五条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可以通过鼓励学生自行增选选修课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六条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应当根据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政策,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实施学分制方案。 第十七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可以按照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2”办学模式和毕业年级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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