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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日期:2009年05月18日 访问次数: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由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含职业中专)转入普通中专的;
  
(二)“3+2”办学模式的;
  
(三)毕业年级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未成年人由家长或者监护人签署意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省属学校(含市属卫生类、师范类学校)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的,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报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市属学校(不含卫生类、师范类学校)报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二)省属学校(含市属卫生类、师范类学校)跨省(市、自治区)转学的,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报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市属中等职业学校(不含卫生类、师范类学校)跨省(市、自治区)转学的,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报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或转专业手续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四节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学习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无不可抗力未请假连续两周以上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未成年人由家长或者监护人签署意见)退学的。
   
第二十九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非正常死亡、失踪或者被刑事拘留,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作书面报告。
                      
第五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一条  实行学年制的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基本学制:初中起点的二至四年,以三年为主;高中起点的一年至一年半。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以及修完课程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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