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日期:2009年05月18日 访问次数: |
第三十四条 学生操行评定以学校制定的学生行为规范为依据。每学期评定一次,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操行评定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毕(结)业证书;已发的毕(结)业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六条 毕(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节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对获得各种职业资格证书的学生可以酌情奖励一定的学分。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受到处罚,情节严重的; (三)屡次违反校纪校规或情节极为严重的; (四)受留校察看处分,一年内再次违反校纪校规的。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十三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并告知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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