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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日期:2009年05月18日 访问次数:

   
第三十四条  学生操行评定以学校制定的学生行为规范为依据。每学期评定一次,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操行评定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毕(结)业证书;已发的毕(结)业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六条  毕(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节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对获得各种职业资格证书的学生可以酌情奖励一定的学分。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受到处罚,情节严重的;
   
(三)屡次违反校纪校规或情节极为严重的;
  
(四)受留校察看处分,一年内再次违反校纪校规的。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十三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并告知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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