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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日期:2009年05月18日 访问次数: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四十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并在15个工作日内重新研究决定。
   
第五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从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一条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从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五十二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按学校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并限期离校。
   
第五十四条  受开除学籍以外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后,可以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或者监护人。
   
第五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章  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与认证
 
   
第五十六条  为维护中等职业教育学历文凭的严肃性,维护学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建立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
   
第五十七条  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按证书管理职责实施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工作。学历证书经审核、备案后予以承认和保护。
   
第五十八条  注册学历证书分毕业证书、结业证书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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