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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日期:2009年05月18日 访问次数:

   
第五十九条  中等职业教育毕(结)业证书注册的主要内容为:
  
(一)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
  
(二)层次、毕(结)业;
  
(三)专业、学习形式、学制;
  
(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
  
(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区分证书类别)。
   
第六十条  省属学校和市属卫生类、师范类学校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市属学校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每年两次:春季毕业的315前完成,秋季毕业的815前完成。
   
第六十一条  漏报、错报毕(结)业证书注册信息的,由证书颁发单位具文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修正。市属学校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将修正后的注册信息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二条  因工作失误漏报、错报毕(结)业证书注册信息而影响学生就业或造成其它后果的,由漏报、错报单位承担责任。
   
第六十三条  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学历证书注册工作,加强对学历证书的管理。对违规操作、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  为方便用人单位、个人和社会需求,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证书网上信息查询与认证制度。
 
                 
第四章  学籍管理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第六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要重视学籍管理工作,加强对学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配备专门的学籍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专业设备和技术支持。
   
第六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学校学籍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适时表彰学籍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对学校学籍管理动态监管制度,及时掌握学校的日常学籍管理状况。因学籍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学校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杜绝弄虚作假、违纪违规操作等行为,确保学籍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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