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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日期:2009年05月18日 访问次数:

 
                          
第五章   
 
   
第六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含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及高等院校举办的中专。
   
第六十九条  学生学籍异动(留级、退学、转学、转专业、休学及复学)、开除学籍学生的备案手续与新生注册备案同时办理。
   
第七十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或修改本校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市属卫生类、师范类学校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并及时公布。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管理办法,指导、检查和督促所属学校实施学生学籍管理。
   
第七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791起实施。河北省教育厅印发的《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冀教学[2002]4号)同时废止。我省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第七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河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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